主页 > 苹果版imtoken钱包下载 > 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资产的查封策略(二)

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资产的查封策略(二)

苹果版imtoken钱包下载 2023-01-18 13:26:35

关于作者

蓝立宏,法学博士,铁路警察学院副教授,跨国犯罪与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机制改进研究》,出版专着2部:《比较研究》 《贩卖犯罪防控——从实施视角》、《国际视角下网络洗钱犯罪防控策略研究》获公安部第十三届省部级金盾图书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家论坛论文奖等科研奖励。

【中文摘要】

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追溯性、跨辖区、不可撤销性等特点,使虚拟货币成为洗钱、恐怖融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重要来源。工具。有效扣押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是有效预防、侦查和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特别是洗钱的关键。建议从启动金融调查、资产追踪、资产管控、资产管理、国际调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虚拟货币犯罪资产扣押策略。

【中文关键词】

虚拟货币;洗钱罪;资产扣押;财务调查

【来源】《公共安全研究》2017年第7期

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资产的查封策略

点我看前半部分

三、虚拟货币扣押程序和工具

这部分重点介绍了现有的扣押犯罪所得的方法和手段以及对虚拟货币扣押具有重要意义的工具。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扣押程序既包括旨在查明此类收益(资产追踪)的活动,也包括通过现有法律程序实际扣押此类资产。尽管这种分类可能看起来很肤浅,但承认虚拟货币既是犯罪所得又是犯罪工具强调了这些方法之间的差异,特别是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本节列出的方法和程序是为了使刑事调查的逻辑适用于虚拟货币情况而安排的。由于虚拟货币问题是一个未经检验的新问题,因此此处列出的措施和技术仅供一般参考。

(一)启动财务调查

财务调查涉及收集、整理和分析所有相关信息,以协助起诉犯罪并剥夺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金融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识别和记录犯罪过程中的资金流动。资金来源、受益人、资金获得时间以及资金储存地点之间的联系可以提供有关犯罪活动的信息和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调查是与主要刑事诉讼平行的过程,无论主要刑事诉讼是关于网络犯罪、欺诈还是洗钱,它允许调查人员完全专注于犯罪收入和工具。因此,金融调查需要传统执法机构不一定具备的专业知识。为此,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检察机关成立联合侦查组,同时起诉监察机关,确保分工协作;第二,金融交易专家参与整个调查,但主管执法机构控制整个调查过程;三是将犯罪所得的调查与核心犯罪的调查分开,同时保证侦查机构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反馈。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重要的是要注意财务调查的独特特征。其中一个特点是金融调查的证据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如洗钱案件),这也是金融调查的一个优势。证明资产及其收益的犯罪来源的证据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使得犯罪收益调查程序不同于主流的刑事调查程序。对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收益和工具的金融调查仍然相对较新。因此,目前还没有经过验证的虚拟货币处理方法,以下调查技术仅供参考,用于虚拟货币的跟踪、控制和管理。

(二)资产追踪

追踪资产或追踪资金是财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定犯罪所得来源或识别犯罪工具。在涉及虚拟货币的资产调查中,这可以作为一个准备阶段,以帮助确定在实际没收虚拟货币之前谁被冻结或没收。与任何犯罪或金融情报活动一样,资产追踪依赖于特定指标(危险信号)来帮助调查人员确定收益或资产的犯罪性质。事实上,上面讨论的危险信号不仅可以用于实际调查,还可以用于识别虚拟货币交易。这些危险信号包括:首先,由同一虚拟货币经理或交易商(有时在不同国家)持有的大量银行账户显然被用作流通账户(表明有培育活动),但缺乏适当的商业理由。二是虚拟货币经理或交易商位于一个国家,但在缺乏重要客户群的其他国家持有账户(业务原因无法解释,值得怀疑)。第三是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虚拟货币经理或交易商持有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移资金(这可能意味着培育活动,因为它不符合他们的商业模式)。第四,虚拟货币经理或交易商所有者的现金交易量和频率(有时故意低于报告阈值)在商业上无法解释。第五,虚拟货币系统未正确注册,或缺乏透明度,或受到臭名昭著的犯罪集团的青睐。

这些危险信号指向虚拟货币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联系点——中央管理者、货币兑换商、虚拟货币支付处理器、托管服务、商业服务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交易发生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金融机构,以及此类交易的匿名性、对加密技术的依赖以及缺乏正式的交易记录,即使不是不可能,追踪虚拟货币也变得极其困难。即使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维护所有交易的公开透明分类账(即区块链),将特定交易链接到单个用户(钱包)也需要从其他来源获取信息。因此,追踪虚拟货币资产还有其他途径:

1.金融情报

金融情报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执法机构在识别和追踪犯罪所得和工具过程中的主要合作伙伴,因为它可以直接获取与涉嫌犯罪所得相关的金融情报和潜在的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伙伴。金融情报机构提供的金融情报是有效调查和没收犯罪所得的关键之一。国家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处理和提供可用作金融情报的信息。其中,金融情报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对这些报告的分析尤为重要和有价值。

在中心化虚拟货币方面,交易代币或游戏资产的管理大多由管理者通过国家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内部渠道实施。因此,中央管理者是否会提供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这些报告是否有价值,通常与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程度以及这些实体向国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定义务所涉及的方面有关。金融情报单位。与中心化的虚拟货币管理者不同,对于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尤其是加密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商主要提供可疑交易报告的危险信号,这些报告在有关犯罪所得和工具的金融调查中尤其有用。价值。

一般而言政府没收的比特币怎么处理,执法机构需要熟悉本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结构、作用和职责。除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外,许多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有权收集和保存货币交易和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金融情报机构已成为重要金融数据的核心持有者。在中国,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2006))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开展以下工作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依法承担的职责: 1、分析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是建立全国反洗钱数据库,妥善存储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是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是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更正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和资料。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2)第四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和保存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报告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有权接收、分析和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本外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对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进行财务调查。

2.事务监控

监控令或备案令也可用于获取财务调查所需的信息和情报。监控令是​​主管当局向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要求向授权人员披露通过特定人员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的交易信息。此类命令可能要求金融机构在交易发生后立即披露,或在怀疑交易可能发生时披露,或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不进行或完成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第三条) ,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012)、《冻结恐怖活动财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014)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负责负责反洗钱资金监管,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冻结管理情况。对于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行有权对可疑交易进行反洗钱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负责对反洗钱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更重要的是,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006),《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201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和可疑交易调查,不仅适用于交易涉嫌洗钱的情形和恐怖主义融资,但也适用于交易涉嫌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省级分行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1.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行政、司法机关举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六是通过涉外渠道获得的可疑交易;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组在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 现场调查。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纸质、电子或视听材料。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行在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反洗钱调查过程中从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金融机构获取的金融信息和情报,将丰富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金融调查。犯罪所得和工具。 ,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和情报。

提交令是向指定人员提出的请求,由授权人员检查以出示任何证明,以识别或确定要追回或没收的资产的位置,或被告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司法命令资产或收益价值的任何证明书。简而言之,监控令和备案令的目的是强制令中列明的自然人或实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信息或进行复制。就虚拟货币而言,这些命令在中心化和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应用上有很大的不同:中心化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可以直接接收和处理这些命令,因此可以被迫交出这些信息;由于去中心化加密货币缺乏集中管理器,因此可以向交易者发出监控命令或归档命令,以识别需要监控和报告的特定客户及其账户。

3.财务记录披露

披露财务记录是使用搜查令的另一种途径,它为追踪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提供了一个特别重要的信息来源。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反洗钱要求要求他们保留有关客户账户和活动的特定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被提取并用作识别有问题资产的情报来源。就虚拟货币而言,可直接向虚拟货币交易商索取相关交易记录,交易商应遵守反洗钱要求,包括记录保存要求。有关客户及其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应按照相应的数据保护标准提交,仅用于调查,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电汇通常用于在法定货币和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之间进行交易。货币交易商使用的这种支付方式和其他支付方式是确定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另一个重要记录信息来源。

(三)资产控制

一旦识别出犯罪所得或工具,就可能会被没收。扣押意味着对特定资产的控制,主管当局接管对扣押资产的占有、控制或管理。尽管在扣押和没收电子资金或账户(无形资产)方面已有经验,但不受国家监管的虚拟货币在常规金融机构和交易之外运作。在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利益或工具时,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并不遵循相同的路径。

1.没收集中式虚拟货币

对于中心化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资产完全在管理员的控制之下。因此,可以依靠负责资产管理的合法公司来扣押资产,从而使执法机构更容易寻求并获得遵守其法律要求的要求。在这一点上,这种确定性有利于没收集中式虚拟货币资产。虽然诸如净货币或电子黄金(已失效)等系统处理可以作为虚拟货币扣押并转换为货币价值的资产,但计算机游戏资产,如化身服装或战舰升级,对于执法机构和国家来说是实用的。很有价值。因此,基于价值的追回,一种可以处以经济处罚(例如罚款,通常是犯罪收益的倍数)的没收形式,可以适用于个人的任何资产,因此可以用来避免资产管理困难。

2.没收去中心化加密货币

与中心化虚拟货币不同,加密货币在没有任何协调或中心化权限的情况下运作。因此,扣押令的执行取决于个人用户,扣押的对象是与用户关联的地址或钱包中包含的虚拟货币。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控制虚拟货币钱包。一是强制用户将自己的虚拟货币钱包认证信息交给查封机关。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挖掘更多的情报并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在交易层面,交易是匿名的,因此无法看到钱包的所有权。但这种方式弊大于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制用户提供认证信息的权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即使将拒绝提供登录信息定为犯罪并允许对此类行为提起刑事指控,但由于此类程序缺乏便利性和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调查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二是即使将虚拟货币钱包的认证信息交给相关部门,也很难保证不法分子或其同伙没有复制,而这样的复制会让这些人继续控制没收的虚拟资产。

因此,目前可用的方法,即控制虚拟货币钱包的第二种方法,是通过使用常规交易机制将虚拟货币转移到执法机构的账户(钱包)来控制虚拟货币。当然,这个过程涉及很多步骤:确定要扣押的虚拟货币和钱包数量;确保嫌疑人的合作,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控制虚拟货币钱包,以便将所需金额转移到政府控制的钱包中,等待清算没收;确认已正确记录的收据。或者当嫌疑人不配合或未能控制钱包时,根据汇率确定要扣押的虚拟货币在当地货币中的价值,并申请基于价值的追回程序。毫无疑问,可以从程序一开始就应用基于价值的恢复程序,特别是当出于安全或资产管理原因无法直接扣押和控制虚拟货币时。提倡将虚拟货币或其价值转移到国家账户的资产回收方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少数使用虚拟货币扣押和没收的情况下,在没有更详细的信息的情况下,这种方法似乎是一种优选的方法。在“丝绸之路”案中,美国政府似乎使用这种方式来管理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钱包,其中包括从主谋手中没收的比特币。

(四)资产管理

执法部门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对扣押的虚拟资产的管理,当资产的控制权移交给国家时。当然,在做出没收决定之前,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始所有者,因此必须谨慎对待被扣押的资产。无论是中心化的虚拟货币还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它都代表着最小的挑战,因为数字货币不会在物理上变质。然而,虚拟货币,尤其是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容易出现汇率大幅波动,从待没收有利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执法部门关注的问题。资产追踪阶段和实际扣押阶段的价值差异需要对被扣押的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价值进行评估,由于汇率数据的开放性,这当然不需要专家评估和支持。

扣押犯罪工具时的一个问题是扣押的预防性,这意味着必须将犯罪工具从流通中取出。尽管没有报告将集中式或分散式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扣押的案例,但仍需要将扣押的虚拟货币(钱包内容)存储在移动硬件上,以将其与网络隔离。类似的逻辑也适用于作为犯罪收益被扣押并转移到当局拥有的钱包中的比特币。在这些情况下政府没收的比特币怎么处理,建议通过建立本地文件夹并将其安全地存储在移动和安全存储上,将虚拟货币钱包及其内容与网络隔离。其原因是除了希望保护被扣押的资产免受交易和挖矿的操纵,而且作为数字资产的虚拟货币很容易由于管理不善或服务中断或网络攻击而无意中改变或消失被销毁了。

(五)国际调查

财务调查经常跨越国内边界。因此,主管当局必须密切关注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合作努力,并确保在案件调查期间保持这种努力。建立早期联系有助于从业者了解外国法律和在获得更多潜在客户和制定共同战略方面的潜在挑战,并为外国提供机会让他们为合作角色做好准备。考虑到互联网作为虚拟货币运作的唯一平台的跨国性质,国际合作成为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金融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效地使用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模式,最重要的是要迅速,因为电子证据的易变性和犯罪收益的痕迹。

金融调查可以利用多种合作模式,例如,通过专门针对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网络,例如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 (CARIN)、被盗资产追回倡议 (StAR)(一个合作的世界银行集团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之间的项目),或更专业的资产追回网络,例如全球资产追回网络联合项目);使用警察合作模式,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下的 24/7 联络点、国际刑警组织联络点、G8 高科技犯罪部门网络国家联络点,这些机制既可以直接提供情报,也可以进行数据保存和其他调查要求,但不需要冗长的司法协助程序;通过埃格蒙特安全网络或其他双边方式,与情报机构联系以获取可疑交易报告或其他情报信息和分析;并通过中央机构的正式程序将司法协助请求传送到外国。对于正式的司法协助程序而言,司法协助的具体实践较为复杂,而利用司法协助程序请求扣押虚拟货币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缺乏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这使得虚拟货币在请求的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可以解释。此外,司法协助程序是一个非常正式的程序,依赖于精确的定义和清晰的程序,并且经常因被请求国对其法律制度之外的问题缺乏理解或意愿而受到影响。

完成